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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被行政拘留,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
添加时间:2020-03-30 作者:admin 点击数:
如果员工被行政拘留,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?
被行政拘留并非过失性解除的法定理由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(一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(二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
(三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
(四)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
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
(六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需注意的是,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的过失性解除并无行政拘留一项。原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”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。”只有当法院的有罪判决书生效后,用人单位才能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。
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(专指公安机关)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,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。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,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,而警告、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。因而,用人单位不得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“被追究刑事责任”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。
当然,员工被行政拘留后即使尚未解除劳动合同,单位仍可停发工资。根据《意见》规定,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、拘留或逮捕的,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,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。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,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