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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代理工存在的问题
添加时间:2020-03-30 作者:admin 点击数:
劳务代理作为当前用工形式的新方式,劳务代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、法规的要求,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业务,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。那么劳务代理的用工形式存在哪些问题呢?

1、宣传力度不够,认识不到位。我市虽然开展劳务代理工作较早,但仍有部分单位和个人不了解劳务代理制度的内涵、目的和意义,受传统思想的束缚,观念仍停留在原来的人事管理模式上,造成对劳务代理工作的不理解,重视不够。一方面认为劳务代理人员与老人员人事业务分开后不便于管理,有弱化其用人自主权或其他人事权利之嫌,没有认识到这是解决事业单位人员能进不能出的根本手段,也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。另一方面部分劳务代理人员也因为档案和人事关系放在人才中心,由“单位人”变为“社会人”,觉得端得不是铁饭碗,从而心理上有压力,思想上有抵触情绪。

2、代理有名无实,服务不到位。为了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,省市相继出台文件明确要求,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要全部实行劳务代理,我市从2003年就开始对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劳务代理。但针对两种不同的代理对象存在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。一是对编内劳务代理人员只实行单纯的档案管理,其它人事事务仍由单位人事工作人员办理;二是对编外劳务代理人员虽然提供从单纯保管档案,到提供年度考核、工资调整、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等多项服务,但各项工作仍由各单位人事工作人员办理后拿到人才中心审批。这样,人才中心充当的只是第二个人社审批部门,单位的人事管理事务不仅没有减少,反而增加了。

3、政策似无差别,待遇却不同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以来,政策上一致对外宣传: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劳务代理,而且同工同酬。但从目前操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,要真做到同工同酬太难。我们以卫生系统为例,劳务代理人员和老职工在职时工资待遇上没有区别,只是从养老保险的缴费渠道上存在明显的不同,即老职工养老保险费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,而劳务代理人员则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。同等条件下老职工和代理人员在职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样,但办理退休时,退休费从政策和计算方法上都不尽相同,且相差甚远,这不得不让人质疑代理人员和老职工待遇上的不公。

4、服务对象单一,覆盖面不全。从个人委托代理方面来讲,我市劳务代理对象主要包括大中专毕业生、专业技术人才、军转干部、机关工勤人员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、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分流人员,取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狭义“人才”的概念,没有涵盖企业人才、农村人才以及自学成才者。而从广义的人才总量来看,企业、农村人才将大幅增加,大量人才集中在企业、农村和一些社会中介组织中,这部分人才按整体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应该纳入劳务代理范围。从单位委托代理方面来讲,我市单位劳务代理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,其它企业单位的代理服务几乎没有开展,服务范围较窄,覆盖面不全。

5、服务项目较少,内容有待拓展。目前,我市劳务代理服务项目较少,服务内容主要围绕人事档案管理开展,如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、工资调整、工龄连续计算、职称申报等,不仅一般传统性的服务内容如保险代缴、户口挂靠、党组织关系挂靠等业务没有开展,更不用说一些现代劳务代理服务领域和项目如人才资源规划管理、人才测评、人才派遣、人才租赁等等,劳务代理内容单一性和传统性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。

6、专业人员不足,服务不力。劳务代理作为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,政策性强、业务量大、涉及面广,随着委托代理人员的增加和服务项目的拓展,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和代理的人事业务任务更加繁杂,而具体从事劳务代理的工作人员相当有限,如我市劳务代理工作人员2名,且相对专业人员仅1名,导致呈现服务效率低、服务质量不高的现象。